原标题:骗取他人信用卡后盗刷,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3月3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以帮人提高信用卡额度或预订宾馆房间等事由,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获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冒用持卡人盗刷信用卡供自己和他人消费。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共骗取了八名被害人的信用卡,盗刷现金共计三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的其向个别被害人退还了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不能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综上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