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小区内设置的空气城堡内玩耍时摔伤,开发商拒绝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为此,幼童的法定代理人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5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上午,原告的母亲带原告在被告开发的小区的充气城堡内玩耍,由于当月27日下过雨,充气城堡内有雨水未干,原告在玩耍过程中由于场地湿滑而从城堡内的一个小火箭上摔倒。经医院确诊为左侧肱骨外踝骨折伴骨骺损伤,并于第2日手术。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游乐设施湿滑的情况下,既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此次身体受到损害与被告无关。原告在损害发生时才3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被告在其开发的小区内设置充气城堡娱乐设施,向不特定的适龄儿童提供服务。作为设施的设立方对该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在雨后设施表面有水的情况下,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原告滑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系未成年幼童,原告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在此种环境下娱乐有可能滑倒受伤,认识不足,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具体责任可按5:5分担。(吴秀青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