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陈先生(化名)在包河区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在交房拿到钥匙之后,他进屋检查却发现,客厅与阳台之间多了一道梁,这道梁高出地面约30厘米,看上去非常突兀。另外,陈先生还发现有双层窗户,窗外还有一扇窗。陈先生认为,该房屋存在瑕疵,既不美观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包河区法院。
[诉讼] 阳台与客厅之间多了道梁
陈先生诉称,他在2014年9月8日签了买卖合同,购买合肥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合肥庐州大道上一小区16幢24楼的商品房屋一套,总房款63万余元。
根据合同约定,商品房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开发商于2015年12月31日交付,但在交房时工作人员先要我签署各项书面文件然后才将钥匙等交付给我。”陈先生称,他在收到房屋之后就发现客厅通向阳台的过道上有一条高度在30厘米左右的台阶。
陈先生称,在开发商销售时并没有明确告知他这种情形。“经过交涉,开发商一开始答应整改或补偿损失,但开发商在知晓通向阳台台阶是承重梁不能整改之后态度发生转变,告知我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陈先生认为,他在购买房屋时,对于该瑕疵不知情,如果知道,也不会选择这个楼层,“据我所知,除了24层之外,没有房屋承重梁,且承重梁高出地面30厘米,对于我和家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存在隐患,如果不进行整改,肯定会影响到居住安全。而且对使用面积进行整改,承重梁不能切割,所以使用面积减少是存在的。”
[辩解] 开发商称交售房屋符合要求
除了这个高出地面的梁,陈先生还对房屋的另外两处不满,一是一些窗户是两层窗户,二是空调外机放在阳台上,“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习惯,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双层窗户也导致了实际使用空间减少并且极度不美观。”
陈先生起诉开放商,称开放商交付给他的房屋外窗不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开放商赔偿更换合同约定的彩铝中空玻璃门窗的各项维修费用2万元;另外,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该房屋有缺陷的事实,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因该缺陷导致实际面积减少,影响正常居住生活房屋价值贬损等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为此,开发商辩称,其交售的房屋符合要求,并经验收。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如果存在瑕疵,不可能通过审查,既然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出售房屋时就不存在瑕疵披露义务,其他楼层有无该梁与原告购买的房屋无关。
另外,对于陈先生所说的双层窗户,开发商辩称,按照合同的约定,外窗是彩铝中空玻璃门窗,他们是按约定制造交付的。因为小区北临绕城高速,环保部门出于交通噪声逐年增大的考虑,要求他们在外门窗之外再加上一道隔声门窗,这个做法是开发商承担费用,没有计入房价。陈先生自己没有更换窗户,不存在赔偿费用。
[判决] 横梁突兀按总房价的5%赔偿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尽管已通过验收,具备交付条件,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人对于房屋结构的合理预期,并以符合买受人居住、美观等方式履行合同。该梁位于客厅与阳台之间,通过装修也难以改造或遮蔽,已经明显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和实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中突兀的横梁,也不符合常人的合理预期和认识,可以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有瑕疵。另外,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对该横梁向业主进行提示。作为开发商应当有能力提前了解所售房屋的特点,并给予原告适当提示,以避免交房后发生纠纷,但被告没有提示和说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酌定开发商应赔偿原告总房价5%的补偿款即3万余元。
而对于空调外机摆放问题,法院认为,陈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空调机位的设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空调的摆放应考虑小区的整体环境所需,故已设置的空调机位符合设计规范。
而双层窗的问题,法院认定,开发商在环保局发出相关整改后,在原先安装的窗户处加装铝合金窗是为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且费用为开发商所支付,因为,作为受益方陈先生没有要求赔偿的必要。近日,包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先生3万余元。 (安徽商报 丁雷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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