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再次要求:一是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城市,要放宽提取条件,提高贷款额度,简化审批环节,尽快把政策调整到位;资金运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二是全面清理各种障碍和门槛,简化业务审批要件,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记者了解到,截至8月底,我市个贷率75.69%。目前,全市缴存人数达22.8万人,累计归集168.29亿元,累计提取82.59亿元,累计贷款106.10亿元,结余资金20.83亿元。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充分挖掘公积金潜力,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满足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制定出台。
《意见》规定,首次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降为20%;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为30%;房屋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首次贷款已还清再次贷款,享受首次贷款政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缴存职工,比照夫妻双方缴存,可按最高额度申请贷款。
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或累计贷款金额未超过最高额度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降为3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一律为4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意见》还规定,凡在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一律执行首次贷款政策。
列入棚户区改造的缴存职工,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申办公积金贷款时,具备偿还能力可按最高额度执行。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贷款政策。
支持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买住房,缴存互通互认,合并缴存满6个月,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规定,商业贷款未还清的职工购买住房,具备偿还能力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支付房款。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购房办证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
《意见》要求,将公积金缴交面进一步拓展到非公企业、社会团体、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增强住房消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