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原系潜山县源潭镇田墩村人,在村民组其原先有部分山林和田地的使用权,1988年出嫁后,户口迁到了同县的余井镇。2014年,潜山县政府开始对下浒山水库进行兴修,征收了田墩村的山林和田地,而洪某某原先的山林和田地就在征收范围之内。洪某某认为,她虽已出嫁,但其在田墩村的山林和田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改变,按理仍应享受到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而现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却全部打入了其父亲的账户,她觉得很不合理。而被告则坚持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应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判定,决定其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而不仅仅是对自己享受的国家补偿进行分配,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原告因其出嫁后户口已经迁出,已经不再享有分配到国家补偿款的资格。双方在法庭上各持己见,针锋相对。被告甚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其三个子女承担赡养费并为自己购置房屋安家。
承办法官在通过大量走访发现,在移民安置过程中,这种情况并不是仅此一例,换句话说,该案审理的最终结果在当地将起到指导性的作用。鉴于此,承办法官深入村民组进行了细致的前期调查,调取、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将涉及本案的各项信息予以逐步确认。通过法庭调查,承办法官认为简单的判决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本案的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其与父母的家庭关系。“解铃还须系铃人”,案件的突破口应当是缓和父女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来化解办案。摆事实,对照双方提供和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逐一分析给双方当事人听;讲道理,为双方解读有关法律和县政府对于移民安置补偿的相关政策;谈亲情,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子女对年迈的父母应有报恩之心。事实证明,“三步走”的方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法官的耐心调解换来了收获。
11月1日,父女双方均向潜山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的审结在当地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