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甲、余乙、余丙、陈某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6时50分,被告人余甲的妻子张某某在太湖县某保健院通过剖宫产分娩出一名男婴,取名余丁。同年12月3日上午,余丁在医院死亡。
听闻此消息后,被告人余甲、余乙、余丙、陈某平以医院应对男婴死亡负责、院方领导未出面给予说法、医生护士未道歉为由在太湖县某保健院闹事,大声叫嚷并打砸儿科医生办公室,院长、副院长办公室,护士站以及一楼大厅内物品。
当天下午,被告人余乙唆使余甲等人购买花圈、横幅,摆放在医院大门口,并在花圈贴上“不负责任、还我儿命”字样,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医院无法正常工作。当晚,被告人陈某平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至30日,被告人余丙、余乙与余甲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尸体解剖病理报告认为,死亡男婴考虑系胃璧先天性肌层缺损伴穿孔合并吸入性肺炎致感染性休克、水电解质紊乱、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甲、余乙、余丙、陈某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太湖县某保健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余甲、余乙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人员;被告人余丙、陈某平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是积极参加者。由于被告人余甲、余乙、余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四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损失(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太湖县某保健院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12795.5元),且系初犯,均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对各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崔智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