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根据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内容涉及到住宅小区车辆停放、高层二次供水电泵和电梯能耗费用等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新政策从11月1日执行。
政策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含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层二次供水电泵和电梯能耗费用按0.40元/平方米·月预收;带电梯多层能耗费按0.20元/平方米·月预收,每半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政策也明确指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政策强调,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不再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将相关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