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非人防工程地下汽车位(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规范地下汽车位(库)销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人防工程地下汽车位(库)销售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地下汽车位(库)是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非人防工程的各种地下室内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按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范围内地下汽车位(库)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位(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地下汽车位(库)预售许可,应以一个地下汽车位(库)为一个基本单元。地下汽车位(库)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到每个汽车位(库),明确标示四至固定界限和通道具体功能区,标注每个汽车位(库)的尺寸、编号等,并经规划部门核准。
四、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需要。预售地下汽车位(库)的,应销售给本区划内的商品房预购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配置购买一个汽车位(库),非住宅房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配置比例。
五、开发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地下汽车位(库)时,须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汽车位(库)的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商品房配套汽车位(库)出售或附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位(库)买卖或附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受理地下汽车位(库)的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对购买或附赠对象进行查询,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办理合同备案。
七、地下汽车位(库)的销售合同双方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销售计价方式应采取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个计算。销售合同中应当附地下汽车位(库)建筑平面图。
八、转让附地下汽车位(库)所有权的房屋,汽车位(库)原则上应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位(库)的,受让方须为本区划内业主。
九、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地下汽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十、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