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诚信自律公约》24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这两项文件都是一种行业自律性质的文件,前者侧重于行业自律性的规范标准,后者侧重于企业自律性的市场行为。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诚信自律公约发布新闻通气会举办
安徽建筑装饰协会副秘书长、合肥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秘书长、家装委员会会长张清先生主持会议
建筑装饰业资质申报调整 小企业很难申请到资质
众所周知,2015年建设部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将现行建筑装饰业资质由专业承包与设计施工一体化两类削减为仅保留专业承包类,准入门槛相对偏低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类资质不再保留,其目的是更好地促使全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关注从事建筑装饰活动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加强调建筑装饰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这样一来,一批起步较晚、业绩较低、净资产较少、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的家装企业难以达到资质标准,而一大批(400家以上)具备“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企业法人代码)有可能申报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小企业,很难在短期内达到新的资质要求。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家装业资质的“空窗期”,按照现行“建筑法”和“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资质承揽包括家装在内的装饰装修活动属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解决400个以上家装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
家装投诉多 家装小企业用传统手段监管难
目前合肥装饰装修市场大约有近千家家装企业,其中包括大量无资质无证书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家装游击队。合肥近几年平均每年处理的家装投诉大约在200多起,靠传统手段在监管上依然存在难度,合肥市打算以信用评价来作为家装行业自律和行业准入的一种措施,填补小微家装企业在现阶段资质管理上的空白。
实施信用评价 填补小微家装企业管理空白
经过外出参观学习、调研和广泛征求家装企业的意见以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多次沟通、汇报,决定采取以信用评价的办法来解决这个棘手问题。信用评价在社会上很受欢迎,但以信用评价来作为家装行业自律和行业准入的一种措施,填补小微家装企业在现阶段资质管理上的空白,将这类企业在参与信用评价后取得相应信用等级,视同该企业已纳入本行业的统一自律性管理范围,在全国还是一个创新。此项举措实施后,可吸纳5万名以上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年创社会产值10个亿左右,增加税收3000万元以上。
同时,此举还扩大了家装正规军的队伍,团结吸纳了更多想发展能发展的小微企业和大量能工巧匠一起来规范市场,逐步将那些冒充家装公司实则“三无”的“马路游击队”边缘化。
据了解,信用评价由家装委员会具体组织,协会秘书处审核,信用等级证书上报协会批准、制作、颁发和公告,2016年7 月1日起实施。凡获得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的家装企业,在入会、培训、评优表彰、享有相关资讯、使用示范合同、参与行业活动和提供服务等八个方面享有与资质企业同等的待遇,即“全享有、零歧视”。自律公约由家装委员会自行组织实施,协会予以支持和指导。
附录一: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特点以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特点以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工程范围系指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企业范围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核定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是一种行业自律性标准,视为该企业已纳入本行业的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第四条 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企业,在入会、培训、评优、使用示范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享有与资质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合装协)负责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由合装协统一评审,证书由合装协统一制作、颁发和公告。
第二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信用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企业法人代码三证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依法纳税。
第三章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第八条 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个等级,AAA为最高等级。
一、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2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3个;
(4)经营活动中无虚假宣传、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系列助级及以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建筑工程专业助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3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3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150万元。
二、A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5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2个;
(4)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6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程不少于6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AA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1个;
(4)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10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0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四章 年检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装协负责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合装协组织实施。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结论记录在《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资格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合格的企业,协会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上公告,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符合要求的,取消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合装协在汇总年检资料后15日内完成年检。
第十二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上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2、上年有效投诉达5个以上的;
3、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不积极处理,不执行协会调解意见的;
4、违反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的;
5、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符合《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且上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各项指标完成或达到已评定等级标准的70%以上未达到100%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下调一个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四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其《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倒闭、注销、歇业的,其所持信用评价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遗失的,应当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按程序进行补办。
第十七条 合装协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合装协或协会的管理部门投诉,情况属实的,对责任人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辞退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装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录二:
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依法推进和保障全 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合肥 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及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协商达成一致,制订《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 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省、市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家装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以下简称家装委)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基本条款
第 五条 依法经营、遵规守纪。凡家装委会员及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章、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加强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力,守合同,重信誉,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接受社会监督,争创优秀企业、积极参加家装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做模范合法经营者。
第六条 规范行为,诚实守信。凡家装委会员单位及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维护行业声誉,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不违法违规承包工程,不违法违规用工,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不贬损同行、不转包、不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按时交纳会费、企业资质按时参加年检、及时 按政府主管部门、家装委的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以自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违反市 场规则的压级压价和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不贬损同业企业和从业者。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家装委还将建立行业通报机制,对于行业内的典型事件进行内部 通报。对于严重损害会员企业口碑、且给会员企业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行为,本协会倡导所有会员共同予以抵制,合力清理行业环境、树立行业正气。
第 七条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凡家装委会员单位及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应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健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奖罚分明,树立良好的企业风气。坚持 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合同工期和预算造价的前后吻合。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按期完工并及 时保修,禁止破坏性装饰。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不环保和质量不达标的材料、配件和假冒伪劣产。不偷工减料,不搞价格欺诈,认真处理业主的投诉,做好工程 的成品保护和工程售后服务。
第八条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凡家装委会员单位及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自觉贯彻执 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不瞒报,不漏报。推行贯彻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规 范和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施工,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利益。依法建立用工制度、薪金发放制度,努力提高员工素质。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防止扰民。以低消耗,创高效益。
第 九条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凡家装委会员单位及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坚持诚信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心施工、造价合 理、保证质量、完善服务、重合同、守信用、树立良好企业及从业者形象。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行业整体发展,鼓励、支持行业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 段进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坚决杜绝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种不良行为,并以行业联合通报等形式对于各种有损行业正义公允的人和事件进行坚决杜绝和 共同打击,共同维护行业风清气正的正面形象;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不在招标投标中,串通招标者或投标者,抬高或压低标 价,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持续提高、协同发展。凡家装委会员单位及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尊重科 学、重视人才、培育人才、保护人才,加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资格持 证率。提高自律意识,相互监督,加强交流、互勉互励,协同发展,不断提高自身及全行业的自律水平。团结开拓,务实创新提倡行业公益行为,支持本会工作,积 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督导,树立行业正气,推动行业统一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战略,对建筑装饰行 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准入
第十一条 凡在合肥地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均应与合装协家装委员会联系,参加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企业信用评价并取得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外省市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的,可持总公司有关资质在当地办理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具体标准执行《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家装企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通报、公告。以家装委的名义,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单位在行业内部刊物、网站通报及在社会媒体上公告。
2、黄牌警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属会员单位的,予以除名。
4、处罚建议: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情节严重并不服从家装委处理意见的单位,经家装委常务理事会决议,将向合装协报告纳入不良行为纪录,撤销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上行业黑榜乃至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处罚。
第十五条 合肥市家装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或可通过协会进行调解。所有会员单位均须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家装委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发现有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人及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家装委进行举报。家装委应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家装委及会员单位在履行本公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家装委依据本公约及协会章程设立公约执行委员会。公约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成员将从本届协会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家装委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须经家装委会员大会全体讨论通过并公告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家装委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外地进入合肥市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家装委,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相关内容,接受家装委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