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项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为了使广大农村快速发展,早日实现全面脱贫目标,必须节约和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治理农村宅基地乱占乱用现象。近两年,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工作,严格“一户一宅”制度,清理一户多宅现象,保护每一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发放产权证。
但是,有这7种情况的农民将拿不到产权证:
1、宅基地权属不明,存在争议
宅基地确权后,拿到产权证的农民可以享受国家各项关于宅基地使用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了保护农民正规合法权益,确权必须严格,对宅基地存在争议,权属不明确的农民,不发给产权证。
2、房屋建在国家禁止建房的区域
不按国家规定随意建房,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自然不会给他办法产权证。
3、属于城市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
国家有规定,城市户口的人员不得购买属于农村所有的宅基地和房屋,即便以前买了也不会给他确权。
4、未经批准自建的房屋
农民未经村委会批准,没有拿到乡镇主管部门批复的规划许可证,而自行建造的房屋,不给确权。
5、违法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在国家划定的耕地保护区上私自建房,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自然不予确权。
6、在宅基地上自建非住宅房
私自在宅基地上建筑厂房、门市等生产经营用房,改变了宅基地的性质,属于违法建房,不予确权。
7、建房占地面积超出了实际宅基地面积
未经申请和批准,建房占地面积超出国家为他划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能确权发放产权证。不过这种情况,在补办手续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罚款后,可以颁发产权证。
(1)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能否确权?超面积宅基地能否确权,要区分以下这几类情形。
①、对于1982年之前的已经建造的住宅,且在之后住宅面积一直没有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宅基地的面积,均予以确权。也就是说即使中间翻新,加盖,只要占地面积一直没有扩大,即使超面积也应当予以确权。
②、1982年到1987年之间建造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如果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确权。
③、1987年之后建造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但是面积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没有超过的部分确权登记,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对于超过标准不能确权的部分以后如何处理?
这其实没有相关规定说明,但是专家预测以后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第一种办法就是遵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理。
②、呼声最高的就是认为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其实也就是超占宅基地的面积要缴费。这其实也是一种平衡,也有效限制了宅基地超面积的现象。
③、第三种就是实行宅田挂钩制度。说白了就是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④、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民需求相一致。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