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特点以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特点以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工程范围系指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企业范围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核定从事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是一种行业自律性标准,视为该企业已纳入本行业的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第四条 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企业,在入会、培训、评优、使用示范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享有与资质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合装协)负责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由合装协统一评审,证书由合装协统一制作、颁发和公告。
第二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信用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企业法人代码三证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依法纳税。
第三章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第八条 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个等级,AAA为最高等级。
一、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2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3个;
(4)经营活动中无虚假宣传、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系列助级及以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建筑工程专业助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3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3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150万元。
二、A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5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2个;
(4)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6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程不少于6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AAA级资格标准
(一)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100万元以上;
(3)上年有效投诉不超过1个;
(4)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依法纳税。
(二)企业技术条件:
(1)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工程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
(3)住宅室内设计师不少于10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师证书》;
(4)住宅室内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且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项目经理证书》;
(5)经考核或培训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
近3年每年承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00项,工程质量合格。年完成产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四章 年检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装协负责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合装协组织实施。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结论记录在《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资格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合格的企业,协会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上公告,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符合要求的,取消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合装协在汇总年检资料后15日内完成年检。
第十二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上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2、上年有效投诉达5个以上的;
3、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不积极处理,不执行协会调解意见的;
4、违反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的;
5、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符合《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且上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各项指标完成或达到已评定等级标准的70%以上未达到100%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下调一个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四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其《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倒闭、注销、歇业的,其所持信用评价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遗失的,应当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按程序进行补办。
第十七条 合装协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可向合装协或协会的管理部门投诉,情况属实的,对责任人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辞退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装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取得合肥市住宅室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